郑某某、韩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陕0722民初26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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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陕0722民初2600号案件名称
郑某某、韩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城固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郑某某;韩某;蒋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722民初2600号原告:郑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兴仁,城固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韩某,男,汉族,住城固县龙头镇新华村。被告:蒋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勉县新铺镇。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营业场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47号。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韩某、蒋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郑某某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丽侠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田 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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