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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帅与宁波佳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梁广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5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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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5713号
  • 案件名称

    李帅与宁波佳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梁广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李帅;宁波佳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梁广商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产品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3民初15713号 原告:李帅,男,199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宁波佳康**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墙头镇泓沪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5638840307。法定代表人:虞春辉,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磊,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北梁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仓丰路36号国大医药健康城A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398839016J。法定代表人:杨志叶,执行董事。原告李帅与被告宁波佳康**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梁广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2021年9月6日,原告李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帅负担。  审  判  员    曾文峰 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汪  娇书   记  员    杨黎妮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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