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帅与宁波佳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梁广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5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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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5713号案件名称
李帅与宁波佳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梁广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帅;宁波佳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梁广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产品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3民初15713号 原告:李帅,男,199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宁波佳康**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墙头镇泓沪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5638840307。法定代表人:虞春辉,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磊,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北梁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仓丰路36号国大医药健康城A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398839016J。法定代表人:杨志叶,执行董事。原告李帅与被告宁波佳康**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梁广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2021年9月6日,原告李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帅负担。 审 判 员 曾文峰 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汪 娇书 记 员 杨黎妮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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