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悦杰、黄显海劳务合同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352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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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3523号之一案件名称
段悦杰、黄显海劳务合同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当事人
段悦杰;黄显海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35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段悦杰,男,195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委托代理人:段芳芳,女,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黄显海,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金州区。本院作出的(2021)辽0283民初38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黄显海在支付宝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139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9月4日至2022年9月3日;以上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七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 美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李玉宾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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