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某、辛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甘1227民初97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227民初971号
  • 案件名称

    张某、辛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徽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张某;辛某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甘1227民初971号原告:张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甘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辛某,男,汉族。原告张某与被告辛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转让款25000元,并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张某曾租用被告辛某房屋用于餐饮经营和住宿,后因故倒闭。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7月19日签订《协议书》1份约定相关事宜,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依约履行协议内容均未果,故此成诉。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辛某共欠原告张某转让款25000元(大写:贰万伍千元整),被告辛某自愿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前述25000元转让款向原告张某一次性付清;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其他双方再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被告辛某自愿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汭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