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段某某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湘0407执9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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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湘0407执955号案件名称
王某某、段某某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某某;段某某;段某甲案件缘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407执95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段某某,男,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被执行人:段某甲,女,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2020)湘0407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段某某、段某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段某某、段某甲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本案与(2013)石执字第68号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段某某、段某甲执行内容一致,且(2013)石执字第68号已经查封执行人段某某、段某甲名下的拆迁安置房,故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撤回(2020)湘0407执955号执行一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2021)湘0407执955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建明审判员 杨国志审判员 罗年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燕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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