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2执264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422执2646号案件名称
杜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杜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2执2646号移送执行单位:本院正阳人民法庭。被执行人:杜波,男,199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执行本院正阳人民法庭移送执行的(2021)皖0422民初1590号民间借贷纠纷之诉讼费一案中,于2021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2020)皖0422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诉讼费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经“总对总”查控,扣划银行存款47.13元,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保险等财产,也无车辆、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22执26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淑美审判员 尹本毅审判员 杨胜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利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某某、段某某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湘0407执955号 下一篇 榆树市画苑物业有限公司与何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9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