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伟、湖北得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鄂0804执94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0)鄂0804执943号案件名称
戴伟、湖北得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荆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戴伟;湖北得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鄂0804执943号申请执行人:戴伟,男,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被执行人:湖北得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捡秋东路以东、观堰湖北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3097961078。法定代表人:吴俣,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伟与被执行人湖北得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戴伟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9】54-2/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钱家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云杨洋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周晓丽与珲春鑫宜达国际购物中心经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2036号 下一篇 童世英、李中荣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恢279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