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丽与珲春鑫宜达国际购物中心经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2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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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4民初2036号案件名称
周晓丽与珲春鑫宜达国际购物中心经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珲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周晓丽;珲春鑫宜达国际购物中心经营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2036号原告:周晓丽,女,1985年3月8日,汉族,住珲春市。 被告:珲春鑫宜达国际购物中心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珲春市河南街国税住宅2栋一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赵晨曦。 原告周晓丽与被告珲春鑫宜达国际购物中心经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周晓丽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周晓丽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晓丽撤回起诉。 审判员 程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雪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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