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古月、王俭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恢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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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执恢394号案件名称
秦古月、王俭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秦古月;王俭红;王志明;王勇刚;刘兰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3执恢394号申请执行人:秦古月,女,1987年1月17日出生,住凌河区。被执行人:王俭红,女,1973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古塔区。被执行人:王志明,男,1941年4月4日生,汉族,住古塔区。被执行人:王**刚,男,1972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凌河区。被执行人:刘兰芳,女,1946年7月6日生,其他,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古月与被执行人王俭红、王志明、王**刚、刘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703执恢3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莹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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