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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古月、王俭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恢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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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执恢394号
  • 案件名称

    秦古月、王俭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秦古月;王俭红;王志明;王勇刚;刘兰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3执恢394号申请执行人:秦古月,女,1987年1月17日出生,住凌河区。被执行人:王俭红,女,1973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古塔区。被执行人:王志明,男,1941年4月4日生,汉族,住古塔区。被执行人:王**刚,男,1972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凌河区。被执行人:刘兰芳,女,1946年7月6日生,其他,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古月与被执行人王俭红、王志明、王**刚、刘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703执恢3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莹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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