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色飞有、马志华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2922民初18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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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2922民初1886号案件名称
张色飞有、马志华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康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色飞有;马志华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2922民初1886号原告:张色飞有,男,东乡族,1982年7月7日出生,小学文化,甘肃省广河县人,住广河县,农民。被告:马志华,男,回族,现年35岁,小学文化,甘肃省康乐县人,住康乐县,农民。原告张色飞有诉被告马志华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就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色飞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2元,减半收取416元,由原告张色飞有承担。审判员 张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斌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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