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俊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81执328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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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执3284号之一案件名称
丁俊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黔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丁俊明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81执3284号之一移送机关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丁俊明,男,汉族,1958年7月4日出生,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本院在执行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丁俊明罚金一案,因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522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判决书明确判处丁俊明罚金1000元。现因被执行人丁俊明未履行以上义务,故移送本院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丁俊明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丁俊明系黔西市城关镇水西社区2021年度低保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丁俊明无固定收入来源,系所在社区建档立卡的低保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相关情形。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中鑫审判员 王 进审判员 张 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宣伶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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