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苏惠婷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783民初4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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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83民初4413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苏惠婷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苏惠婷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83民初441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东郊南区十四幢。负责人:张雪飞,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伟均,广东维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珊珊,广东维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惠婷,女,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诉被告苏惠婷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8月19日受理。经本院审查:被告苏惠婷已经于2020年10月10日死亡,其户口于2020年10月10日被注销。本院认为,被告苏惠婷在本院受理案件之前已经死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被告苏惠婷自死亡之日就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对已经死亡的自然人提起诉讼,已经死亡的人没有也不可能进行任何诉讼行为。本案自本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就不存在适格的诉讼主体,原告提起诉讼显然不符合起诉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6.97元(已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陈德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罗佩玲书 记 员 梁小英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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