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8民初116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728民初1161号案件名称
赵某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赵某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8民初1161号 起诉人赵某某,男,汉族。 2021年9月6日,本院收到赵某某的起诉状,起诉称:2014年11月2日,刘某某骗取赵某某人民币33000元,约定2015年7月2日归还,到期后刘某某未归还借款,请求法院判决刘某某归还借款并承担利息。 经审查,本院认为,2017年11月23日,刘某某被我院(2017)陕0728刑初70号刑事判决书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4月12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7刑终8号刑事判决书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改判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起诉人赵某某与刘某某之间的该笔经济往来款项,是刘某某在从事传销犯罪活动中,赵某某交纳的“报点”费用,该笔款项已在刑事判决书中判决由镇巴县gonganju继续予以追缴,返还给受害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赵某某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赵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晨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范 纬 书 记 员 罗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江门市蓬江区巨匠涂料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7民终4744号 下一篇 丁俊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81执3284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