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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8民初1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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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8民初1161号
  • 案件名称

    赵某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巴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赵某某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8民初1161号 起诉人赵某某,男,汉族。 2021年9月6日,本院收到赵某某的起诉状,起诉称:2014年11月2日,刘某某骗取赵某某人民币33000元,约定2015年7月2日归还,到期后刘某某未归还借款,请求法院判决刘某某归还借款并承担利息。 经审查,本院认为,2017年11月23日,刘某某被我院(2017)陕0728刑初70号刑事判决书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4月12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7刑终8号刑事判决书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改判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起诉人赵某某与刘某某之间的该笔经济往来款项,是刘某某在从事传销犯罪活动中,赵某某交纳的“报点”费用,该笔款项已在刑事判决书中判决由镇巴县gonganju继续予以追缴,返还给受害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赵某某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赵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晨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范 纬 书 记 员  罗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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