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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巨匠涂料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7民终47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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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7民终4744号
  •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巨匠涂料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巨匠涂料化工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民终474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江门市蓬江区巨匠涂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荷塘镇唐溪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7769210189。法定代表人:王毅瑞。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耀强,广东秉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子欣,广东秉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江门市蓬江区巨匠涂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匠公司)因与盈富家具(惠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蓬江法院)(2021)粤0703民初126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巨匠公司向蓬江法院起诉请求:盈富公司向巨匠公司支付货款96735.9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事实理由:巨匠公司与盈富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盈富公司向巨匠公司购买产品,货物验收入库后,巨匠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盈富公司支付货款。2020年12月17日起,巨匠公司向盈富公司送货,并开具对应的增值税发票,但盈富公司拖欠货款至今,巨匠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蓬江法院认为:巨匠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是江门市蓬江区。虽然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第(五)条约定“本合同有争议之处,先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在甲方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的法院诉讼解决”,但该《购销合同》第(七)条约定“本合同引发的—切争议,由甲乙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甲乙双方同意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适用其仲裁规则仲裁解决。”该第(七)条约定从顺序上来看是排在第(五)条约定后面,从效果上来看是否定了第(五)条的规定,且第(七)条的规定明确约定了具体的仲裁机构,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蓬江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依法不予受理。经蓬江法院告知后,巨匠公司仍坚持起诉,蓬江法院据此裁定不予受理。巨匠公司上诉请求:撤销蓬江法院裁定,本案指令蓬江法院立案受理。事实理由:本案双方约定发生争议既可以申请仲裁又可以提起诉讼。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合同条款的位置并不产生位置在后的条款否定在前的条款效果,合同各条款效力相同,根据仲裁法规定,本案仲裁约定条款无效,蓬江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应当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巨匠公司起诉请求盈富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及违约金共计99187.75元。双方在《购销合同》第五条约定合同争议由巨匠公司注册地的蓬江法院管辖,又在《购销合同》第七条约定合同争议同意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仲裁。双方同时约定争议既可以申请仲裁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的规定,《购销合同》第七条仲裁协议无效。《购销合同》第五条协议管辖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巨匠公司注册地的蓬江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蓬江法院认为,《购销合同》第七条排在第五条后面,从效果上否定了第五条的规定。对此,合同条款应结合合同词句、合同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综合确定双方意思表示的含义。本案《购销合同》第五条、第七条均属于同一合同条款,第七条虽排在第五条后面,但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之时也在同一时间对第五条、第七条所载明的协议内容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不存在达成第五条协议内容在前,达成第七条协议内容在后的情形。蓬江法院以争议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巨匠公司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巨匠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21)粤0703民初1266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熊昌波审 判 员 陈雪娟审 判 员 梁慧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周宗艳书 记 员 区美珊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民终474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江门市蓬江区巨匠涂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荷塘镇唐溪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7769210189。法定代表人:王毅瑞。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耀强,广东秉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子欣,广东秉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江门市蓬江区巨匠涂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匠公司)因与盈富家具(惠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蓬江法院)(2021)粤0703民初126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巨匠公司向蓬江法院起诉请求:盈富公司向巨匠公司支付货款96735.9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事实理由:巨匠公司与盈富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盈富公司向巨匠公司购买产品,货物验收入库后,巨匠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盈富公司支付货款。2020年12月17日起,巨匠公司向盈富公司送货,并开具对应的增值税发票,但盈富公司拖欠货款至今,巨匠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蓬江法院认为:巨匠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是江门市蓬江区。虽然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第(五)条约定“本合同有争议之处,先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在甲方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的法院诉讼解决”,但该《购销合同》第(七)条约定“本合同引发的—切争议,由甲乙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甲乙双方同意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适用其仲裁规则仲裁解决。”该第(七)条约定从顺序上来看是排在第(五)条约定后面,从效果上来看是否定了第(五)条的规定,且第(七)条的规定明确约定了具体的仲裁机构,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蓬江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依法不予受理。经蓬江法院告知后,巨匠公司仍坚持起诉,蓬江法院据此裁定不予受理。巨匠公司上诉请求:撤销蓬江法院裁定,本案指令蓬江法院立案受理。事实理由:本案双方约定发生争议既可以申请仲裁又可以提起诉讼。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合同条款的位置并不产生位置在后的条款否定在前的条款效果,合同各条款效力相同,根据仲裁法规定,本案仲裁约定条款无效,蓬江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应当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巨匠公司起诉请求盈富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及违约金共计99187.75元。双方在《购销合同》第五条约定合同争议由巨匠公司注册地的蓬江法院管辖,又在《购销合同》第七条约定合同争议同意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仲裁。双方同时约定争议既可以申请仲裁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的规定,《购销合同》第七条仲裁协议无效。《购销合同》第五条协议管辖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巨匠公司注册地的蓬江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蓬江法院认为,《购销合同》第七条排在第五条后面,从效果上否定了第五条的规定。对此,合同条款应结合合同词句、合同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综合确定双方意思表示的含义。本案《购销合同》第五条、第七条均属于同一合同条款,第七条虽排在第五条后面,但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之时也在同一时间对第五条、第七条所载明的协议内容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不存在达成第五条协议内容在前,达成第七条协议内容在后的情形。蓬江法院以争议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巨匠公司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巨匠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21)粤0703民初1266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熊昌波审 判 员 陈雪娟审 判 员 梁慧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周宗艳书 记 员 区美珊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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