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生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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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1117号案件名称
李生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李生发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117号申请保全人:李生发,男,汉族,1965年10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姜华,女,汉族,1972年8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保全人:姜某某,男,汉族,1969年8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开发区。 申请保全人李生发与被保全人姜华、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玛民二初字第006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保全人姜华、姜某某在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开设有账户;被保全人名下无不动产、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23864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姜华在中国银行石河子市西小路支行尾号8547账户(实际冻结18608.37元)银行存款23864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姜华在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北京南路支行尾号4087账户(实际冻结70.53元)银行存款23864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姜华在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板房沟支行尾号9355账户(实际冻结8.13元)银行存款23864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姜华在中国农业银行石河子北五路(兵团)支行尾号6978账户(实际冻结7.76元)银行存款23864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姜华在中国建设银行乌鲁木齐科学城支行尾号664账户(实际冻结5.00元)、尾号9342账户(实际冻结4.00元)、中国建设银行石河子市分行幸福路支行尾号8901账户(实际冻结3.49元)银行存款23864元,冻结期限一年; 六、冻结被保全人姜华在光大银行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尾号1015账户(实际冻结0.87元)银行存款23864元,冻结期限一年; 七、冻结被保全人姜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五家渠市一〇二团营业所尾号1730账户(实际冻结0.17元)银行存款23864元,冻结期限一年; 八、冻结被保全人姜华在新疆石河子农村合作银行金马分理处尾号2657账户(实际冻结8.49元)银行存款23864元,冻结期限一年; 九、冻结被保全人姜某某在华夏银行河南路支行尾号1034账户(实际冻结10.03元)银行存款23864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冻结被保全人姜某某在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尾号9271账户(实际冻结25.67元)银行存款23864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一、冻结被保全人姜某某在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尾号9104账户(实际冻结0.74元)银行存款23864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二、冻结被保全人姜某某在工行新疆乌鲁木齐开发区支行尾号0236账户(实际冻结0.07元)银行存款23864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三、冻结被保全人姜华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dd24账户(实际冻结0.30元)、尾号98b2账户(实际冻结20.53元)、尾号0461账户(实际冻结2.25元)、尾号0508账户(实际冻结35.57元)内资金23864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四、冻结被保全人姜华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尾号9633账户(实际冻结23.37元)内资金23864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五、冻结被保全人姜某某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2667账户(实际冻结1.66元)、尾号5144账户(实际冻结4.05元)、尾号ac7e账户(实际冻结0.85元)、尾号6010账户(实际冻结0.24元)、尾号f0de账户(实际冻结3.10元)内资金23864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六、冻结被保全人姜某某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尾号4110账户(实际冻结4.30元)内资金23864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金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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