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兰洋,王云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1民初57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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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1民初5747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铜梁区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兰洋,王云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铜梁区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兰洋;王云露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1民初5747号 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天主巷 11 号 4 单元 8-1,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91500224082415030E。 法定代表人:石明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友,男,1948 年 9 月 6 日出生,汉 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先恩,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洋,女,1988 年 8 月 5 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铜梁区。 被告:王云露,男,1986 年 12 月 26 日出生,汉族,住重 庆市铜梁区。 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兰洋、王云露物 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立案后,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3 日向 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 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宏泰物业管理有限 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 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 25 元,由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宏泰物业管理有限 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谭四玲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清兰-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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