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扎赉诺尔支行、刘一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703执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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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703执239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扎赉诺尔支行、刘一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扎赉诺尔支行;刘一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703执2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扎赉诺尔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开放街105号。负责人:李爱群,行长。委托代理人:韩宪,部门经理。被执行人:刘一石,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扎赉诺尔支行与被执行人刘一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扎赉诺尔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2020)内0703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一石给付欠款79547元,执行费1093元由被执行人刘一石负担。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1、2021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刘一石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2021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刘一石发出限制消费令;3、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刘一石名下财产:被执行人刘一石在本地不动产无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及个人收益性保险,被执行人刘一石已不在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灵东矿工作,现下落不明;查控到被执行人刘一石公积金账户内存款16200元,此款已扣划并支付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扎赉诺尔支行。现被执行人刘一石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扎赉诺尔支行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2021)内0703执2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崇镇审 判 员 宋圣臣人民陪审员 李玮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英俊附:本裁定所依据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法院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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