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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自贸区绥芬河片区支行、王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1执恢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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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81执恢253号
  •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自贸区绥芬河片区支行、王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自贸区绥芬河片区支行;王成;李雪宝;王玉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1执恢253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自贸区绥芬河片区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负责人:纽维,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明,该行职员。被执行人:王成,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被执行人:李雪宝,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兰西县。被执行人:王玉波,女,1980年4月10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兰西县。本院在执行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自贸区绥芬河片区支行与王成、李雪宝、王玉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自贸区绥芬河片区支行以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为由,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1081执恢2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广峰审判员  何 艳审判员  陈国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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