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水英、李思佳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川1681执异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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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681执异26号案件名称
王水英、李思佳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华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水英;李思佳;李小林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681执异2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王水英,女,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异议人(被执行人):李思佳,女,199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李小林,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在执行李小林追缴违法所得、罚金一案中,王水英、李思佳对本院执行重庆市两江新区两路组团C标准分区C80-1/02号宗地D2号楼4-6成套住宅、广安市广安区广武南路77号帝谷公园城一期13-2-102的住宅、广安市广安区洪州大道西段33号花园A幢602房屋书面提出异议。王水英、李思佳于2021年9月17日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王水英、李思佳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水英、李思佳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张基玉审 判 员 苟建华审 判 员 邓 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高芷瑶书 记 员 蒲徐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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