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改鲜、张鹏图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2021)内0823民特23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内0823民特237号案件名称
高改鲜、张鹏图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其他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高改鲜;张鹏图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823民特237号申请人:高改鲜,女,汉族,1974年3月1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申请人:张鹏图,男,汉族,1980年12月2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21年9月6日经乌拉特前旗综合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张鹏图下欠申请人高改鲜借款本金合计30000元,申请人张鹏图以按月分期还款的方式给予申请人高改鲜进行还款,从2021年9月开始于每月30日之前还款1500元直至欠款全部还清为止,此案件一次性了结。二、如申请人张鹏图逾期未还,申请人高改鲜可对剩余款项一次性申请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高改鲜与申请人张鹏图于2021年9月6日经乌拉特前旗综合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魏立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解宛臻注:本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人在二年内未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执行。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大庆市腾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春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622民初3190号 下一篇 王水英、李思佳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川1681执异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