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腾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春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622民初3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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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622民初3190号案件名称
大庆市腾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春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肇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大庆市腾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春颖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622民初3190号原告:大庆市腾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兴源社区一街坊富士祥和商服南7门。法定代表人:黄春凤,职务经理。被告:张春颖,女,,200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云凌,黑龙江杨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大庆市腾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春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大庆市腾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腾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腾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2元,减半收取计931元,由原告大庆市腾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虹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芳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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