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叉车有限责任公司、万进波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2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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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2344号案件名称
大连叉车有限责任公司、万进波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大连叉车有限责任公司;万进波;湖北联合兄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2344号原告:大连叉车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胜,系该公司法务部部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锡亮,系该公司法务部干事。被告:万进波,住湖北省天门市。被告:湖北联合兄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大连叉车有限责任公司与万进波、湖北联合兄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叉车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大连叉车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叉车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万进波、湖北联合兄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王 丹人民陪审员 邢秀英人民陪审员 徐建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雪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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