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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岐山县蔡家坡镇大众租赁站与魏晓波、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3民初1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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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民初1566号
  • 案件名称

    原告岐山县蔡家坡镇大众租赁站与魏晓波、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岐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岐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魏晓波;岐山县蔡家坡镇大众租赁站
  • 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23民初1566号原告:岐山县蔡家坡镇某某租赁站。经营者:李任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峰,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某,男,汉族。被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香枰,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玲,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岐山县蔡家坡镇某某租赁站与被告魏某某、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岐山县蔡家坡镇某某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岐山县蔡家坡镇某某租赁站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岐山县蔡家坡镇某某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393元,减半收取计196.5元,由原告岐山县蔡家坡镇某某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雒  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蔡  盼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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