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岐山县蔡家坡镇大众租赁站与魏晓波、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3民初1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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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民初1566号案件名称
原告岐山县蔡家坡镇大众租赁站与魏晓波、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岐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岐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魏晓波;岐山县蔡家坡镇大众租赁站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23民初1566号原告:岐山县蔡家坡镇某某租赁站。经营者:李任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峰,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某,男,汉族。被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香枰,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玲,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岐山县蔡家坡镇某某租赁站与被告魏某某、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岐山县蔡家坡镇某某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岐山县蔡家坡镇某某租赁站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岐山县蔡家坡镇某某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393元,减半收取计196.5元,由原告岐山县蔡家坡镇某某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雒 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蔡 盼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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