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秀军、张世兰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1民初15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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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民初1530号案件名称
胡秀军、张世兰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胡秀军;张世兰;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1民初1530号 原告: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965。法定代表人陈长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连磊,系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龚永明,系公司职工。被告胡秀军,男,生于1963年1月16日,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30116001X。被告:张世兰,女,生于1964年2月17日,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402170022。原告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秀军、被告张世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真实、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98.50元(已减半),由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秦 汉 旗 二0二一年 九月二 十 二日 书 记 员 李 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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