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刘义斌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02执8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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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02执863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刘义斌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刘义斌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02执8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36号。负责人李广研,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义斌,男,1974年2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本院依据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10日作出的(2021)辽1402民初81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与刘义斌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刘义斌的存款、房产、车辆进行了查询,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刘义斌的银行账户,但因无银行存款,暂无法执行,此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目前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10日作出的(2021)辽1402民初812号民事调解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与刘义斌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刘义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立春人民陪审员 丁秀武人民陪审员 冯立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付 强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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