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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静龙、杨祖兴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82执167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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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82执167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吴静龙、杨祖兴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湘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吴静龙;杨祖兴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82执16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静龙,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被执行人:杨祖兴,男,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申请执行人吴静龙与被执行人杨祖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湘0682民初9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2021年9月8日申请执行人吴静龙与被执行人杨祖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祖兴所欠申请执行人吴静龙剩余货款23900元,于2022年9月前全部付清,逾期不付清,吴静龙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案需长期履行。为此,本院应依法对(2021)湘0682执1671号执行案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682执1671号执行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曙龙审 判 员 胥出凤审 判 员 李超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黄傲杰书 记 员 汪 瑾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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