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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林妹、金治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1执3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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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执3097号
  • 案件名称

    郑林妹、金治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涡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郑林妹;金治国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1执3097号申请执行人:郑林妹,女,汉族,1981年7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金治国,男,汉族,1993年9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申请人郑林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金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于2021年9月26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皖1621执3097号案的执行。如需恢复执行,可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涡阳县人民法院书面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云贵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1执3097号申请执行人:郑林妹,女,汉族,1981年7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金治国,男,汉族,1993年9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申请人郑林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金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于2021年9月26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皖1621执3097号案的执行。如需恢复执行,可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涡阳县人民法院书面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云贵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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