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1、孙某2等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02民初4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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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02民初4365号案件名称
孙某1、孙某2等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孙某1;孙某2;商某案件缘由
抚养费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802民初4365号原告:孙某1,男,汉族,2004年11月17日生,住白城市洮北区。原告:孙某2,女,汉族,2001年8月16日生,住同上。被告:商某,女,汉族,1980年6月20日生,住白城市洮北区,系二原告母亲。原告孙某1、孙某2诉被告商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某1、孙某2的起诉。诉讼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霍志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邢 飞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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