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王绍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04执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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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04执277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王绍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王绍鹏;纪营营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04执2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中华路。负责人:李宽利,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亚民、洪馨,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王绍鹏,男,汉族。被执行人纪营营,女,现住阜新市细河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辽0904民初46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王绍鹏、纪营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王绍鹏、纪营营名下的银行帐户等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虽有多个开户,但未查询到存款。被执行人王绍鹏、纪营营名下无公积金、无金融理财产品,无收益型保险,无车辆、无证券开户。被执行人王绍鹏名下有一户座落于本市细河区北新路81-8号163、建筑面积67.49平方米房产,已设定抵押贷款。考虑该房屋楼层较高、地段较差及属于被执行人家庭唯一住房的实际情况,本院暂不宜处置。经工作被执行人表示可将之前逾期的贷款还清,并承诺今后按月还款。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考虑本案全部给付到位尚需较长时间,故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辽0904民初4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丽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安东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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