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津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王学文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08民初2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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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08民初2928号案件名称
孟津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王学文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孟津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王学文;莫新阁;洛阳鑫沃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8民初2928号原告:孟津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孟津县桂花大道571号。法定代表人:郑晓利。被告:王学文,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孟津县。被告:莫新阁,男,198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孟津县送庄镇莫沟村。被告:洛阳鑫沃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县送庄镇莫沟村。法定代表人:莫新阁。原告孟津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王学文、莫新阁、洛阳鑫沃牧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孟津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未在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的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孟津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毕睿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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