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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柳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8执1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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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108执1407号
  • 案件名称

    杨柳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杭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杨柳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08执1407号 被执行人:杨柳,男,1980年4月14日出生,户籍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现服刑于浙江省乔司监狱,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杨柳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8刑初18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缴纳罚金10万元,未退缴违法所得119万元,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予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家属积极筹措资金缴纳了部分案款,但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杨柳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对其六只银行账户予以一年期的限额冻结。截至2021年9月14日,被执行人杨柳较大额银行存款余额共计约7200元。于2021年9月24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杨柳北京银行存款6080元。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证券、商业保险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杨柳持有“国中水务(600187)”股票数量为7300股,本院于2021年8月6日冻结三年;被执行人杨柳名下有商业保险信息四条,但当前保险账户价值较低。 2021年9月27日,被执行人杨柳配偶刘颖向本院承诺,家属愿意在近期继续筹措资金,代为缴纳欠缴部分案款,申请法院暂不处置股票和商业保险。 截至2021年9月27日,被执行人杨柳已缴纳罚金10万元,退缴违法所得83.718万元,尚未退缴的违法所得为35.282万元。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08执140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恢复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执 行 员  来 飞 执 行 员 叶剑杰 执 行 员 华 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褚磊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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