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全人文生兵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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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1002号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文生兵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申请保全人文生兵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02号申请保全人:文生兵,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马付河,男,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保全人:芦淑花,女,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申请保全人文生兵与被保全人马付河、芦淑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新2324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保全人请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马付河、芦淑花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17,549元的财产。经查被保全人马付河、芦淑花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银行及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有账户,二被保全人名下无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117,549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芦淑花在中国工商银行新疆昌吉玛纳斯支行尾号6632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117,549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芦淑花在中国银行昌吉市延安南路支行尾号14CNY0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117,549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芦淑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市延安北路支行尾号8068账户(实际冻结37.41元)银行存款117,549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芦淑花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支行尾号6299账户(实际冻结0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建国西路支行尾号7651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117,549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芦淑花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广场支行尾号4715账户(实际冻结0元),尾号2931账户(实际冻结0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县支行尾号2569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117,549元,冻结期限一年; 六、冻结被保全人马付河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凤城支行尾号4668账户(实际冻结153.46元)银行存款117,549元,冻结期限一年; 七、冻结被保全人马付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县支行尾号7730账户(实际冻结0元),尾号6885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117,549元,冻结期限一年; 八、冻结被保全人马付河在中国银行玛纳斯县支行尾号9650账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117,549元,冻结期限一年; 九、冻结被保全人马付河在中国工商银行新疆昌吉玛纳斯支行尾号3060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117,549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冻结被保全人芦淑花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79b1账户(实际冻结0.16元)存款117,549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一、冻结被保全人马付河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4595账户(实际冻结0.72元)存款117,549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罗归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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