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凤鹏京荷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李伟军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222民初2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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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222民初2421号案件名称
北京凤鹏京荷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李伟军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北京凤鹏京荷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李伟军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222民初2421号原告:北京凤鹏京荷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田庄办事处院内8号。 法定代表人:苗凤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磊、王士俊,青海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伟军,男,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原告北京凤鹏京荷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伟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凤鹏京荷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凤鹏京荷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凤鹏京荷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计152元,由北京凤鹏京荷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伟审判员 董昌忠人民陪审员 张春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马建云书记员 汪小芝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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