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龙珠、赵明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5执145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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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825执1457号之一案件名称
胡龙珠、赵明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太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胡龙珠;赵明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5执1457号之一申请人:胡龙珠,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执行人:赵明锋,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申请人胡龙珠与被执行人赵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8)皖0825民初21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8月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明锋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8月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书履行。2、本院于2021年8月5日、8月13日、9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赵明锋无证券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赵明锋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内有少量存款且均被本院冻结,其他银行账户均无存款。3、本院因他案于2021年8月3日到太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赵明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同日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到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家庭情况,被执行人赵明锋早已离婚,其本人长年在外务工,无法联系。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时已告知,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但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因被执行人赵明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胡龙珠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晓彬审判员 程文格审判员 张世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源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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