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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佳晓、郑佳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1)浙0482执恢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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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482执恢517号
  • 案件名称

    曹佳晓、郑佳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曹佳晓;郑佳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浙0482执恢517号曹佳晓、郑佳乐: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曹佳晓与被执行人郑佳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佳乐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至此,本院(2021)浙0482执恢517号、(2020)浙0482执2054号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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