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非诉保全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永州瑞祥建材有限公司、湖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123财保2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3财保28号
  • 案件名称

    永州瑞祥建材有限公司、湖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双牌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永州瑞祥建材有限公司;湖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3财保28号申请人:永州瑞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牌县五里牌镇全家洲村10组。法定代表人:周建军,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湖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灯塔路科创业园21栋。法定代表人:柏承华,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永州瑞祥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起网络查询并冻结其银行存款807000元。申请人永州瑞祥建材有限公司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予以担保。本院经审理认为,永州瑞祥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予以担保,该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湖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起网络查询;二、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8070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4555元,由申请保全人永州瑞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肖运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周雯迪书 记 员 潘 正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