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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康某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07民初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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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307民初227号
  • 案件名称

    刘某、康某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鸡西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刘某;康某
  • 案件缘由

    法定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07民初227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42年9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址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被告:康某1,男,汉族,1971年2月2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被告:康某2,男,汉族,1972年9月2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被告:康某3,女,汉族,1964年11月1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原告刘某与被告康某1、康某2、康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2-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952.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976.40元,由原告刘某自行负担。审判员  刘继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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