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康某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07民初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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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07民初227号案件名称
刘某、康某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鸡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某;康某案件缘由
法定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07民初227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42年9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址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被告:康某1,男,汉族,1971年2月2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被告:康某2,男,汉族,1972年9月2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被告:康某3,女,汉族,1964年11月1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原告刘某与被告康某1、康某2、康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2-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952.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976.40元,由原告刘某自行负担。审判员 刘继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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