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舒兰市人民法院、王海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3执162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3执1628号
  • 案件名称

    舒兰市人民法院、王海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舒兰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舒兰市人民法院;王海林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3执1628号申请执行人:舒兰市人民法院,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王海林,男,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舒兰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王海林罚金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了(2019)吉0283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人王海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依法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吉0283执1628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同日,对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进行网络查询并核实;在法定期限内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财产查控和传统线下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土地、房产、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被执行人财产查控情况。本院认为,此案属于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0283执162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 杰审判员 刘大兴审判员 张 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攀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