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红芳、康艳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524执恢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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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执恢211号案件名称
韩红芳、康艳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合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韩红芳;康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524执恢211号韩红芳、康艳:申请执行人韩红芳与被执行人康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524民初143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康艳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韩红芳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133359元及迟延利息和诉讼费2034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康艳履行了6000元后双方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案件终结执行。但被执行人康艳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首次执行终结后,本院陆续采取执行措施,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康艳的住房公积金和工资账户141700元,其中在2019年7月和2020年9月两次支付申请执行人共计67700元,在2021年9月支付给申请执行人72000元,剩余的2000元交纳执行费。双方认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康艳已履行完本案执行内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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