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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玉华、李兴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8执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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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8执476号
  • 案件名称

    付玉华、李兴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
  • 当事人

    付玉华;李兴善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8执476号申请执行人:付玉华,女。被执行人:李兴善,男。申请执行人付玉华与被执行人李兴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628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李兴善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付玉华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标的为向申请人付玉华支付赔偿款88707.17元(扣除已履行200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李兴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李兴善名下有工资存款,但已被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冻结,本院依法轮候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兴善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11日通过短信方式将以上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付玉华,并通话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李兴善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付玉华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李兴善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职权向被执行人李兴善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8执47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付玉华发现被执行人李兴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 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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