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玉华、李兴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8执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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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8执476号案件名称
付玉华、李兴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付玉华;李兴善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8执476号申请执行人:付玉华,女。被执行人:李兴善,男。申请执行人付玉华与被执行人李兴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628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李兴善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付玉华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标的为向申请人付玉华支付赔偿款88707.17元(扣除已履行200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李兴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李兴善名下有工资存款,但已被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冻结,本院依法轮候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兴善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11日通过短信方式将以上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付玉华,并通话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李兴善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付玉华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李兴善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职权向被执行人李兴善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8执47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付玉华发现被执行人李兴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 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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