梓丞(上海)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天航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32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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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32681号案件名称
梓丞(上海)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天航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梓丞(上海)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航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32681号原告:梓丞(上海)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王荣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明银,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莉,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天航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陶建。原告梓丞(上海)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航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梓丞(上海)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梓丞(上海)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员 田 震法官助理 陈寅雪书 记 员 陈寅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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