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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支行、田乃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2执133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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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执1338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支行、田乃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支行;田乃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2执13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支行,住所地府谷县。法定代表人:王治宝。被执行人:田乃军,男性,1978年11月29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郭娥,女性,1981年10月02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郭金喜,男性,1984年10月25出生,汉族,住府谷镇。被执行人:曹银铃,女性,1983年12月22出生,汉族,住府谷镇。被执行人:曹建林,男性,1981年09月28出生,汉族,住木瓜乡。被执行人:刘爱萍,女性,1986年04月01出生,汉族,住府谷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支行与被执行人田乃军、郭娥、郭金喜、曹银铃、曹建林、刘爱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9)陕0822民初2007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曹建林名下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曹建林名下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本次查封到期如需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 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白志琴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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