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晓利、刘广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6民终3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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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民终3036号案件名称
宋晓利、刘广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宋晓利;刘广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民终30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晓利,女,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荣,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广飞,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星,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宋晓利因与上诉人刘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21)皖1621民初3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晓利以本案已与刘广飞在另一案中合并调解为由,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上诉人刘广飞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并同意宋晓利撤回一审起诉。本院认为,宋晓利、刘广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准许。宋晓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刘广飞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对此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宋晓利、刘广飞撤回上诉;二、撤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21)皖1621民初3783号民事判决;三、准许宋晓利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806元,由宋晓利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宋晓利负担1407元,由刘广飞负担1193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秋菊审 判 员 彭 亮审 判 员 张继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卢丽娜书 记 员 杨梦雨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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