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军、魏建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922执16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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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922执1676号案件名称
王洪军、魏建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清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洪军;魏建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922执1676号申请人王洪军,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执行人魏建义,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洪军与被执行人魏建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双方均同意法院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终结结案。本院认为,此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况且该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922执16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波审判员 秦 冰审判员 吴天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巩孝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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