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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康、张洁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11执恢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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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11执恢65号
  • 案件名称

    张康、张洁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张康;张洁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11执恢65号申请执行人:张康,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执行人:张洁子,女,198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康与被执行人张洁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111执恢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丽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索良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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