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淑燕、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客运段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辽7103民初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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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7103民初21号案件名称
程淑燕、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客运段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大连铁路运输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程淑燕;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客运段案件缘由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辽7103民初21号原告:程淑燕,女,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泰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长卫,辽宁诚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客运段,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街52号。负责人:郑利安,该段段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泽,该段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运猛,该段工作人员。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程淑燕诉被告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客运段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钱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淑燕起诉称:原告于2018年6月12日乘坐T367次列车,列车行进至瓦房店车站时,原告使用卫生间后,因车厢地面有水,导致原告滑倒,摔伤左膝关节,经诊断为左膝髌骨骨折,住院治疗11天。故起诉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合计99425.85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15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客运段于2021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程淑燕因旅客运输合同伤害责任产生的各项赔偿共计39400元。二、被告一次性支付前款赔偿,原告保证不再就此事向被告主张其他权利。三、案件受理费785元,减半收取392.5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员 钱 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邢 妍 妮书 记 员 姜欣怡(代)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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