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金玉、袁喜宁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022执1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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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022执1313号案件名称
车金玉、袁喜宁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车金玉;袁喜宁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022执1313号申请人:车金玉,男,1972年3月9日出生,甘肃省泾川县人。被执行人:袁喜宁,男,1988年5月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申请执行人车金玉与被执行人袁喜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环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日作出(2021)甘1022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判由袁喜宁向车金玉支付借款本金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由于被执行人袁喜宁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车金玉于2021年4月27日向环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由执行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袁喜宁下落不明,依法向其家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申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因袁喜宁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袁喜宁发出悬赏、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临控。而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袁喜宁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袁喜宁无车,无存款、无房产、无基金、证券及股票等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依法再赴袁喜宁户籍所在地实地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执行,经申请人车金玉同意后,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袁喜宁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车金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袁喜宁的财产线索、具有还款能力时,申请执行人车金玉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军宏审判员 杨 奎审判员 张真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苗苗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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