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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安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金乡县金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0828财保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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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828财保426号
  • 案件名称

    河北安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金乡县金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金乡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河北安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金乡县金源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828财保426号申请人:河北安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银河北路319号。法定代表人:刘清亮,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哲,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金乡县金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奎星路北段东侧。法定代表人:张东海,总经理。申请人河北安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乡县金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提出因被申请人可能转移财产,如不立即进行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河北安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金乡县金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1608××××9853账户内的银行存款3255211元及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1548××××2023账户内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申请人河北安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安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金乡县金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1608××××9853账户内的银行存款3255211元及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1548××××2023账户内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安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韩莹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丁笑书 记 员 高芮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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