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金栋、许甲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闽0582民初118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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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闽0582民初11857号案件名称
林金栋、许甲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林金栋;许甲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82民初11857号原告:林金栋,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许甲乙,男,198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854993528E。负责人:罗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碧兰,女,公司员工。原告林金栋与被告许甲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金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金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金栋负担。审判员 蔡忠楚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施晓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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