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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雁辉置业有限公司、周绍友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8民初3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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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8民初3102号
  • 案件名称

    衡阳雁辉置业有限公司、周绍友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衡阳雁辉置业有限公司;周绍友;唐文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8民初3102号原告:衡阳雁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华兴街道凤凰北街6号。法定代表人:周文理,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杭坡,男,汉族,1994年1月11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邵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馨予,湖南雁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绍友,男,汉族,1976年12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被告:唐文,女,汉族,1980年2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原告衡阳雁辉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绍友、唐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衡阳雁辉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衡阳雁辉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雁辉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90元,由原告衡阳雁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志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艳丽书 记 员 刘 锴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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