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雁辉置业有限公司、周绍友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8民初3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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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8民初3102号案件名称
衡阳雁辉置业有限公司、周绍友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衡阳雁辉置业有限公司;周绍友;唐文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8民初3102号原告:衡阳雁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华兴街道凤凰北街6号。法定代表人:周文理,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杭坡,男,汉族,1994年1月11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邵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馨予,湖南雁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绍友,男,汉族,1976年12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被告:唐文,女,汉族,1980年2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原告衡阳雁辉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绍友、唐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衡阳雁辉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衡阳雁辉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雁辉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90元,由原告衡阳雁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志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艳丽书 记 员 刘 锴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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